关于这一项绩效的研究,我首先要追溯到从1954年到1956年间,工作于Greham—Newman公司的四位伙伴。我们总共四个人——我并不是从数以千计的对象中挑选这四个人。在我选修本杰明·格雷厄姆的课程之后,我要求进人Graham—Newman公司担任无给职的工作,但格雷厄姆却以价值高估而拒绝了我的要求。他对价值看得非常严重!经我不断地恳求,他最后答应雇我。当时公司有三位合伙股东,以及我们四位“学徒”。公司结束经营之后,我们四个人陆续在1955年到1957年间离开公司,目前只能够追踪其中三个人的投资记录。
第一个案例是华特·史洛斯。华特从来没有念过大学,但他在纽约金融协会参加了本杰明·葛雷厄姆的夜间课程。华特在1955年离开Greham—Newman公司。
以下是“亚当·史密斯”——在我和他谈论有关华特的事迹之后——在《超级金钱》(Supermoney,1972年)一书中对他所做的描述:
他从来不运用或接触有用的资讯。在华尔街几乎没有人认识他,所以没有人提供他有关投资的观念。他只参考手册上的数字,并要求企业寄年报给他,情况便是如此。
当华特介绍我们认识时,他曾经描述“他从来没有忘记自己是在管理别人的资金,这进一步强化了他对于风险的厌恶。”他有高尚的品格.并以务实的态度自持。对他来说.金钱是真实的,股票也真实的——并从此而接受了“安全边际”的原则。
华特的投资组合极为分散,目前拥有的股票远越过100支。他了解如何选股,将价格远低于其价值者出售给私人投资者。这便是他所做的一切。他不担心目前是不是一月份,不在乎今天是不是星期一,也不关心今年是不是大选年。
他的想法非常单纯,如果某家公司值一美元,若我能够以40美分买进,我迟早会获利。他便是如此不断地行动:他所持有的股票種类远比我的多——而且比我更不关心企业的本质;我对华特似乎没有太大的影响力。这是他的长处之—,没有人能够对他产生足够的影响力。
第二个案例是汤姆·科纳普,他曾经和我一起在Greham—Newman公司工作。汤姆于大战之前曾在普林斯顿大学主修化学,大战结束之后,他经常在海滩游荡。某一天,他得知大卫·多德将在可伦比亚大学开夜间投资课程。汤姆以旁听方式选修该课程,之后他对投资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,于是正式注册进入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,并且获得了MBA学位。35年之后,我拨电话给汤姆,确定某些有关此一主题的事,我发现他仍然在海滩游荡。惟—的差别是.他目前拥有一片海滩!
在1968年,汤姆与艾德·安德生——也是葛拉汉的信徒——以及其他一、两位有共同信念的人,组成了帝地布朗合伙公司。帝地布朗合伙公司的投资高度分散。他们偶尔会从事控制股权的投资,但其被动式的投资绩效约略等于控权式投资的表现。
我在1957年成立巴菲特合伙公司。我认为我做的最明智的决定之一是在1969年结束营业。从此之后,伯克夏公司在某種程度上仍然从事相关的投资业务。我无法给各位单一的指数,用以合理地测试伯克夏公司的投资管理。但是,我认为各位不论如何考验它,它的表现一直都令人满意。
红杉基金经理人比尔·卢昂,我在1951年格雷厄姆的讲座中认识他。哈佛商学院毕业之后,他进入华尔街。稍后,他发觉需要接受真正的商业教育,于是参加了格雷厄姆在哥伦比亚大学开办的讲座,我们便相逢于1951年初。从1951年到1970年间。比尔所管理的资金规模相当小,绩效却远比大盘来得好。当我结束巴菲特合伙公司的业务时,我要求比尔成立—个基金公司,来管理我们合伙股东的资金,他于是成立了红杉基金。他成立基金的时机非常不利。他面临两个层次的市场,以及以价值为导向的投资者相当难以运作的情况。我十分乐于提及一点.我的合伙股东不仅继续委托他管理,还投入更多的资金,而且对他的表现十分赞赏。
其中并不涉及后见之明。比尔是我推荐给合伙股东的惟一人选,我当时就表示,如果他的绩效能够高出史坦普指数四个百分点,这便是非常稳固的表现。比尔的绩效远甚于此,而且所管理的资金规模不断地扩大。这使得管理愈来愈困难。资金规模是绩效的拖累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这并不意味当资金规模扩大,你的表现便无法超越平均水准,只是超越的幅度会缩小。如果你所管理的资金是2兆美元,则你的表现必然无法超越平均水准,因为你的资金规模便是整个股票市场的总市值。
我必须指出,截至目前我们所观察的记录,投资组合在整段期间都几乎没有重叠。他们都是根据价格与价值间的差异来选股,选择的标的也截然不同。华特的最重要持股都是扎实的企业,如HudsonPulp&Paper、JeddoHighHandCoal、 NewYorkTrapRockCompany,即使是偶尔阅读金融版新闻的人,对这些企业的名称也耳熟能详。帝地布朗公司所选择的标的则更是名不见经传的企业。另一方面,比尔的选择标的则是大型企业。这些投资组合极少出戏N氐窒蟆K堑募锹疾⒎怯赡橙酥鞯嫉牟虏馔澹渌嗽蛑惶胶汀�
我的另—位朋友,他毕业于哈佛法学院,并且成立了一家主要的法律事务所。我大约在1960年认识他,并且建议说,法律作为嗜好是件好事,但是他应该做得更好。于是,他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,他的操作方式和华特迥异,他的投资组合集中在极少数的证券,因此绩效的变动比较激烈,但他仍然依据相同的价值折价法从事投资。他愿意接受绩效的上下震荡,而他恰好是一位精神极度集中的人。他的名字是查理·蒙格,他是我在柏克夏公司从事操作的长期合伙股东。当他自己经营合伙事业时,他的投资组合和我或任何先前所提到的人完全都不同。
查理的一位好朋友——另一位非商学系出身的人——他毕业于南加州大学的数学系。毕业之后,他进入IBM,曾经担任推销员的工作。在我网罗查理之后,查理又网罗他。他的名字是瑞克·吉林。从1965年到]983年,史坦普指数的复利成长率为316%,而瑞克的绩效为22200%,这或许是因为他缺乏商学教育背景,他可以视为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。
在此撇开主题:以40美分的价格买进一美元的纸钞,人若不能够立即接受这项概念,就永遠不会接受它。它就像注射药剂。如果它无法立即抓住这个人,则我认为即使你长期地说服他,并且展示各種记录,你也无法让他接受。这是很单纯的概念,但他们就是无法领悟。类似瑞克这样的人,他完全没有正式商学教育的背景,却可以立即领会价值投资法,并且在五贩N又蟊慵右岳谩N掖永床辉魏稳耍嵩�10年之后才逐渐地皈依这種方法。它似乎和智商或学术训练无关。它是顿悟,否则就是拒绝。
